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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管理办法
(经2017年12月8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)
根据云南大学有关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组织原则与会前报批
(一)外国语学院及各下级单位组织的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应在意识形态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,应不涉及危害国家、社会稳定、学校秩序的内容。
(二)外国语学院及各下级单位组织的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应与我院的学科建设高度相关,应至少涉及外国文学、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、翻译学、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研究、国别与区域研究5个主干学科研究领域中的一个,应符合我院学科建设的需要,对我院的学科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(三)外国语学院及各下级单位组织的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应邀请具有一定的学术级别,在国内外有代表性,能体现学科前沿的发展水平,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学者出席。
(四)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的组织者应提前一周报学院领导审批,报批时应递交填写完整的“云南大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审批表”,并附上发言人的个人信息(包括研究领域、学术头衔、代表性成果等)。
(五)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的组织者应负责做好组织工作,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。
二、会后宣传、总结
(一)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的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必须撰写有关活动内容的新闻稿,并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递交有关领导审查,随后在学院网站发布。
(二)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的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应收集发言人的身份信息(姓名、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、开户行名称),协调各部门及时发放酬金。
三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其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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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28日
附件1:云南大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审批表